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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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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鸿鸣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二审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柳鸿鸣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作出的金房征决(2012)2号房屋征收决定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

柳鸿鸣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作出的金房征决(2012)2号房屋征收决定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公共利益需要,且未按照相关的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审批,不符合旧城区改建的要求,征收决定违法。征收决定没有相关部门对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建设规划的审批,不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建设规划。征收决定没有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在多数被征收人不同意征收或不同意征收补偿方案时,上诉人没有组织被征收人代表参加听证会,也未根据听证会情况提出修改方案并及时公布,其行为严重侵害了答辩人的利益。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是重点做好聂庄等城中村改造,征收房屋范围包含了柳鸿鸣居住的纬五路54号院3号楼1单元3号。但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在本案诉讼中,其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作出的征收决定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规定。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在征收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在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时,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学勇

审 判 员  魏丽平

代理审判员  程雪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