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作出的被诉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合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结合本案中上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可知,包括涉案民乐里片区在内的9个改造项目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列入2011年棚户区改造计划,故被上诉人可以对其辖区内民乐里旧城区进行改造。上诉人认为其房屋是2002年才建成的,不应属于旧城改造范围,本院认为,从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来看,上诉人房屋确是建于2002年,但民乐里片区内存在大量建筑年代比较早的房屋,且旧城改造项目属于整街坊、成片区的旧城改造,故对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还提出本案被上诉人名为进行旧城改造实际是进行商业性开发,本院认为,从上诉人提供的《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1年度第一批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通知》来看,郑州市人民政府将民乐里片区改造项目定位为“城市棚户区市场化运作项目。”故上诉人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上诉人提到被上诉人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程序违法的问题,从本案的证据来看,该旧城改造项目经管城回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取得了相应审批手续。被上诉人在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过程中,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组织了听证会并对方案进行修改予以公布,完成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经过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征收补偿费用到位。故被上诉人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的程序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
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在一审过程中提交的多份证据均为复印件,一审法院不应认定的问题。经查阅一审庭审笔录,上诉人在一审过程中并未对被告出示的证据提出上述异议,且二审庭审过程中亦再次对被上诉人一审提交证据原件进行了核对。并无上诉人所述情况出现。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解保力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石 伟
审 判 员 孙晓飞
代理 审 判员 耿 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代) 马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