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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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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现保与汤阴县人民政府及李晋峰土地行政批复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第三人李晋峰述称:(一)、贺现保对县政府批给李晋峰的宅基地不拥有权益,该地属于村内空闲土地,并非贺现保的宅基地。(二)县政府批给自己宅基地正确。自己系李长水次子,2008年已年满25周岁,符合分户条件,但

第三人李晋峰述称:(一)、贺现保对县政府批给李晋峰的宅基地不拥有权益,该地属于村内空闲土地,并非贺现保的宅基地。(二)县政府批给自己宅基地正确。自己系李长水次子,2008年已年满25周岁,符合分户条件,但家中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符合《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宅基地条件。该宅基地属于村内空闲地、且符合规划。县政府审批程序合法。2007年12月18日自己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同年12月26日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建房监管小组会议讨论通过。2008年1月6日村委会报镇政府审核,1月8日镇政府报县政府审批,12月30日县政府批准自己的宅基地申请。(三)贺现保诉称审批过程需四邻签字、没有放线合同、审批不完备没有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对此没有规定。综上,县政府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没有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驳回贺现保的起诉。

第三人李晋峰在开庭审理前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小贺屯村总体规划图(1998年)部分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本案争议地原属于李长水(李晋峰父亲)及争议地的位置;2、汤阴县国土资源局汤土罚字(2003)18号《关于对贺现保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处罚决定》和汤阴县人民政府汤政复决(2004)10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