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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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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甲、王某某与唐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本院认为,计划生育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有责任管理好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被告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计生政策的行为,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职责。被告对二原告

本院认为,计划生育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有责任管理好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被告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计生政策的行为,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职责。被告对二原告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详细调查,并依法举行听证会,听取二原告的陈述申辩,下达社会抚养征收决定书。但在唐人口征决字(2014)第030号社会抚养征收决定书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显属不恰当;引用《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不准确,该条款中第(一)项为违规生育二胎的征收标准,第(二)项为违规生育三胎的征收标准,被告在征收决定书中引用该法条没有具体到项;引用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也没有具体到款,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作出的唐人口征决字(2014)第030号社会抚养征收决定书。

诉讼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党付省

审 判 员  张革命

人民陪审员  张旭东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