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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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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梦达实业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人民政府土地出让一案行政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郑州市人民政府辩称:1、梦达公司的第一项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被告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与万邦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不是行政行为;2、梦达公司与本案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梦达公司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

郑州市人民政府辩称:1、梦达公司的第一项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被告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与万邦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不是行政行为;2、梦达公司与本案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梦达公司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理由是:(2001)豫法执字第7-2号和(2001)豫法执字第20-2号民事裁定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和《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梦达公司即丧失了对涉案土地的使用权,本案的颁证行为与梦达公司再无任何利害关系。3、郑州市人民政府向万邦公司颁证行政行为正确、合法。首先,万邦公司分别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第二建筑公司、王海源、景悦有限公司签订了房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并且万邦公司和景悦有限公司向郑州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土地使用权过户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万邦公司与上述几家单位签订的转让协议有效。其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豫法执字第20-2号民事裁定书,证明了景悦有限公司具有主体资格。4、被告的土地出让和颁证行为程序合法,万邦公司按照规定缴纳了土地交易税费,并提交有税务纳税票据和税务机关的相关证明,被告办理过户登记符合法定程序。综上,本案梦达公司与其所诉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告所做的行政行为合法。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梦达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郑州市国土资源局辩称:1、我局与万邦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充合同》是民事行为,不是行政行为,该项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其他意见同郑州市人民政府意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梦达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万邦公司述称,其意见与郑州市人民政府意见相同。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梦达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豫法执字第7-2号、(2001)豫法执字第20-2号生效民事裁定,本案争议的土地使用权因清偿债务而被司法强制执行,梦达公司自该民事裁定生效之日起丧失该土地使用权,土地权利终止。该宗土地被强制执行后发生的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出让土地行为和郑州市人民政府颁证行为,与梦达公司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梦达公司诉称其对该土地仍具有合法权益而提起行政诉讼的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梦达公司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梦达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继红

代理审判员  段励刚

代理审判员  王盛楠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