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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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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亿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新乡市工商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本院认为:《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根据上述规定,行政处罚所适

本院认为:《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根据上述规定,行政处罚所适用的行政法律法规,原则上必须是对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发生时有效的法律规范,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条例》于2014年3月1日实施(以下称新《公司登记条例》)。本案中,被告处罚依据的是200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条例》(以下称旧《公司登记条例》),而原告的违法构成时间在新《公司登记条例》实施以前,且无本法适用的特别规定,因此被告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旧《公司登记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关于原告诉称被告没有直接送达的情况下,直接邮寄、公告送达,属程序违法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于2013年3月6日进行直接送达未果,注明该企业处于关门状态,并有两名送达人签字,但没有见证人或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后被告又以邮寄和公告二种方式向原告送达,属程序瑕疵,本院建议被告规范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被告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被告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新市工商注罚字(2014)第4-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河南省亿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7份,上诉至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原新

审 判 员  赵莎莎

人民陪审员  王辑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姜 南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