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曹震与征收决定是否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影响被诉《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合法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条件,包括: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该规定并未规定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的顺序,这意味着,复议申请只要没有满足上述任何一个条件,复议机关都有权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因此,商丘市人民政府以超过法定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不违法。曹震提出的应当先审查利害关系再审查申请期限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四种情形,包括: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该条第四项显然是司法裁量权的范围,本案由于被诉《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只是对程序问题作出的决定,并未对征收决定作出实体评价,因此,一审援引该规定作出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并无不当,曹震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曹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裁判结论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曹震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宋雅芳
代理审判员 段励刚
代理审判员 王盛楠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