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二审查明的事实除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外,另查明,孙山水、孙秀德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为:“确认郑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两环十五放射建设工程占用其土地的行为违法,并责令限期将土地返还给孙山水、孙秀德。”孙秀德的房屋被拆除后,孙秀德原已被注销的土地使用证项下土地已被道路两旁的生态廊道占用。 本院认为,孙秀德的郑郊宅字第0029933号宅基地使用证2007年被注销,孙秀德不服注销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孙秀德的诉讼请求,2012年12月,该土地上的房屋也已拆除,孙秀德对涉案土地已不拥有法律意义上的使用权。孙山水、孙秀德于2013年2月6日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占用其土地的行为违法,并责令限期返还土地,依法不应予以支持。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豫政复驳(2013)368-369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正确。孙山水、孙秀德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对复议申请应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顺序从第(一)项开始逐项进行审查,系对该行政法规的误解。孙秀德若认为其房屋因违法行为遭受损失,可以另行寻求救济。综上,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行初字第74号行政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孙山水、孙秀德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别志定 代理审判员 苗春燕 代理审判员 王凤强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朝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