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济源市人民政府辩称,济源市人民政府根据《关于确定济源市济水街道办事处西关居民委员会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为西关居委会颁发济国用(2011)第04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之后又根据《关于济水街道办事处西关居民委员会改变土地用途的批复》,为西关居委会颁发济国用(2012)第00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济源市人民政府的颁证行为合法有效。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济源市国土资源局辩称,济源市国土资源局同意济源市人民政府的答辩意见,济国用(2012)第00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来源于济国用(2011)第04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芦庆娥应请求撤销第040号土地使用证,而非本案被诉的土地使用证。 一审第三人济源市济水街道办事处西关居民委员会述称,根据济源市济水街道办事处《关于宅基地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西关旧村改造实施方案》,对西关居委会宅基地的管理,坚持拆旧建新的原则,在新拨宅基地时,旧宅基地必须无条件交还集体。芦庆娥有两个儿子,已有三处宅基,其涉争的原宅基应交回居委会。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济源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3月23日、2011年5月27日分别作出的《关于确定济源市济水街道办事处西关居民委员会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关于济水街道办事处西关居民委员会改变土地用途的批复》以及济国用(2011)第04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是济源市人民政府为济源市济水街道办事处西关居民委员会颁发被诉土地使用证的前提和基础。上述文件和土地使用证未被有权机关撤销、确认违法或无效,依法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在上述文件依然有效的情况下,芦庆娥要求撤销被诉的济国用(2012)第00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一审判决驳回芦庆娥的起诉以及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中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芦庆娥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 巍 代理审判员 苗春燕 代理审判员 王凤强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朝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