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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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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二妮、张爱红与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郭二妮、张爱红不服一审法院裁定,上诉称:按照法律规定,被告主张超出起诉期限的,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许昌市魏都区政府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其所提供公告的照片复印件,因无原件相核对,不能作为证

郭二妮、张爱红不服一审法院裁定,上诉称:按照法律规定,被告主张超出起诉期限的,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许昌市魏都区政府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其所提供公告的照片复印件,因无原件相核对,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从上诉人提供的申请信息公开材料及魏都区政府邮寄送达《公告》的回执看,上诉人自2014年2月25日收到《公告》时才知道被诉的征收决定,上诉人自2014年5月14日即提起行政诉讼,没有超过三个月的起诉期限。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继续审理。

魏都区政府答辩称:答辩人在2012年6月30日就在征收范围内对本次征收进行了公告,大多数被征收人已经与答辩人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且已搬迁,上诉人是本次征收范围内的常住居民,不可能不知道本次征收行为,其主张不知道不符合日常经验规则。从答辩人提供的证据看,上诉人在公告发布时即2012年6月30日就知晓了本案被诉的征收决定,而其直到2014年5月才提起行政诉讼,明显超过起诉期限。请求维持一审裁定。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郭二妮、张爱红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本案中,魏都区政府于2012年6月30日发布《公告》,由于房屋征收属居民区内的重大事件,且存在一个酝酿、宣传及依法实施的过程,故郭二妮、张爱红应当在2012年6月30日就知道《公告》及征收决定的内容和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郭二妮、张爱红应当自知道征收决定内容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而其一直到2014年5月才提起行政诉讼,明显已超过起诉期限。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松

代理审判员  荆向丽

代理审判员  马传贤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郭建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