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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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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国土资源局与镇平县棉花专业合作社土地出让金一案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本院认为,(一)本案镇平县棉花专业合作社依据《会议纪要》补缴了因调整建筑容积率而增加的土地出让金,镇平县国土资源局针对建筑容积率调整的事项再次做出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决定,缺乏事实根据。(二)根据法不溯

本院认为,(一)本案镇平县棉花专业合作社依据《会议纪要》补缴了因调整建筑容积率而增加的土地出让金,镇平县国土资源局针对建筑容积率调整的事项再次做出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决定,缺乏事实根据。(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基本原则,在镇平县棉花专业合作社已将土地出让金补缴完毕后,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方法发生变化的,不论该规则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均不能适用之前的事项。本案《关于房地产调整容积率后补缴地价有关问题的函》和《关于房地产用地调整容积率后补缴地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均在镇平县棉花专业合作社补缴出让金之后作出,镇平县国土资源局据此作出被诉补缴决定,属适用法律错误。(三)根据正当程序原则,行政机关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时,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镇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被诉征缴决定,对镇平县棉花专业合作社的权益影响重大,但却没有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程序违法。(四)关于镇平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容积率变更后需要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问题,由于该局没有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且该主张不能用来支持其作出的被诉征缴决定的合法性,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信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镇平县国土资源局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宋雅芳

代理审判员  李继红

代理审判员  段励刚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