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一)关于上诉人提出的确认被上诉人未公告《征地告知书》违法、非法无效的诉讼请求。因拟征地告知是土地征收批复作出之前的程序,目的是告知被征收人,政府将要征收土地,这种告知本身不是独立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退一步讲,这种告知作为征地批复的一个程序性环节,其法律效果被征地批复所吸收,在征地批复没有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对征地告知行为依法不应受理,故本院对上诉人的这一请求不予支持。同理,上诉人提出的《听证告知书》回执的签字问题,本院亦不再进行认定。(二)关于上诉人提出的确认被上诉人未公告《征收土地及安置补偿方案》程序违法、非法无效的诉讼请求。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交了张贴《征地补偿方案公告》的照片,陈述了大多数村民已经领取补偿款的事实,上诉人虽然不予认可,但没有提出相反的证据。故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提交的照片和相关陈述能够相互印证《征地补偿方案公告》已经过公告的事实。(三)关于确认被上诉人未依法公告《征地批复》违法,并责令被上诉人在法定区域内履行公告职责的诉讼请求。《征地补偿方案公告》显示,该《公告》载有《征地批复》的文号、建设用地项目名称、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等《征地批复》中的主要内容,可以视为被上诉人在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对《征地批复》一并进行了公告。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再次履行职责的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关于《征地批复》系内部审批文件,无需公告的认定有误,应予纠正。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许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许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吴录山、吴贯彩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宋雅芳 审判员 李继红 审判员 段励刚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