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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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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与洛阳市百通典当有限公司行政违法一案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一)典当公司的起诉不超过法定期限。典当公司于2006年4月28日与赵晓红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赵晓红以涉案房产抵押借款100万元,双方到洛阳市公证处为典当公司办理了执行证书,到房管局处依法办理了《房

(一)典当公司的起诉不超过法定期限。典当公司于2006年4月28日与赵晓红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赵晓红以涉案房产抵押借款100万元,双方到洛阳市公证处为典当公司办理了执行证书,到房管局处依法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后赵晓红拒不还款,典当公司于2008年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时被告知涉案房产另有其主的事实。典当公司提供的证据是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08年9月5日的民事裁定书,用以证明其知道房管局为色织一厂颁证的时间。典当公司于2010年1月18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第一款的规定,相对人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典当公司的起诉并未超过法定期限。房管局提出典当公司在查验抵押房产时,应当知道设立抵押的房产存在权属争议,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典当公司在查验抵押房产时必然知道色织一厂房产证的存在。因此,房管局关于典当公司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毋庸置疑,房管局具有为房产进行登记并颁发权属证书的法定职权,但房管局应当也只能在申请人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进行登记并颁证,政府文件或会议纪要不能作为房屋权属登记行为的依据。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房屋的初始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等证明文件。根据房管局提供的证据,色织一厂作为申请人没有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未满足房屋登记的法定条件,因此,房管局为色织一厂就涉案房产进行登记的行政行为违法。更何况,就同一房产,房管局已经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大昌公司进行了登记,而后有为色织一厂进行登记,这种重复登记的行为当然不具有合法性。至于房管局提出色织一厂的土地使用权证虽注明被注销,但该注明事项证明该宗地的使用权人是色织一厂。该主张不能成立,因为色织一厂的土地使用权证被注销恰恰证明色织一厂只是曾经拥有该宗地的使用权,房管局应当进一步查明该宗地的使用权人。

综上,典当公司在2008年9月知道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于2010年1月提起诉讼,不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房管局未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查色织一厂申请房产登记的条件,没有尽到法定的审查义务,对同一房产重复登记,其为色织一厂办理老城区育才街4号院房产初始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房管局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宋雅芳

代理审判员  王盛楠

代理审判员  段励刚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