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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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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广林与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行政确认及行政赔偿一案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本院经庭审质证,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作如下 确认 :陈广林提交的录音光盘,是其与龙城镇副镇长张志北和镇党委书记闫志红的谈话录音,该录音内容没有反映出谷秋平等人受郾城区政府委托遣送的事实,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本院经庭审质证,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作如下确认:陈广林提交的录音光盘,是其与龙城镇副镇长张志北和镇党委书记闫志红的谈话录音,该录音内容没有反映出谷秋平等人受郾城区政府委托遣送的事实,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予采纳。郾城区政府提交的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2014)沙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是生效法律文书,且与本案相关联,予以采纳。

本院另查明: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2013)沙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谷秋平、刘文雨、张金牛、王世杰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沙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谷秋平、刘文雨、张金牛、王世杰提出上诉。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日作出(2013)邢刑终字第218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日作出(2014)沙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谷秋平、刘文雨、张金牛、王世杰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判决现已生效。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

(一)陈广林所受伤害与郾城区政府没有因果关系。第一,没有证据证明郾城区政府实施了雇用他人遣送陈广林三兄弟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陈广林提交的刑事判决和谈话录音,均不能证明郾城区政府实施了雇用他人遣送陈广林三兄弟的行为。第二,陈广林起诉的是郾城区政府,但其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均指向郾城区信访局。郾城区信访局作为郾城区政府的职能部门,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根据陈广林陈述的事实和理由,陈广林应以郾城区信访局为被告提起诉讼。陈广林关于郾城区信访局归郾城区政府领导,所以应以郾城区政府为被告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二)陈广林的赔偿请求不应得到支持。陈广林受到人身伤害的事实已被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2014)沙刑初字第19号生效刑事判决所羁束,但由于不能证明其伤害是由郾城区政府行使职权的行为所造成,因此,陈广林请求郾城区政府对其人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根据。

综上,陈广林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应予驳回。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论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陈广林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宋雅芳

代理审判员  李继红

代理审判员  段励刚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