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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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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龙智诉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要求确认行政违法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本院认为:李光平驾驶原告宋龙智购买的重型专项作业车发生交通事故,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当日下午,公安机关即下达刑事立案侦查决定书,对犯罪嫌疑人李光平实施刑事拘留,并扣押了能够证明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

本院认为:李光平驾驶原告宋龙智购买的重型专项作业车发生交通事故,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当日下午,公安机关即下达刑事立案侦查决定书,对犯罪嫌疑人李光平实施刑事拘留,并扣押了能够证明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豫CA9989号作业车辆。之后,事故处理大队将作为李光平有罪证据的豫CA9989号车辆移交给高新区人民检察院,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在移交清单上签字接收了该车辆。被告将车移交检察院,其处置该车的职责已经丧失。本案涉案车辆的扣押是对刑事案件肇事车辆的扣押,与一般的行政交通违法扣押车辆的行为不是相同的办案程序。况且原告宋龙智在事故发生后,前期参与了事故处理的协调等工作,虽未全程参与对肇事司机李光平的刑事处理,但对车辆完全可以以车主的身份去落实该车的处理途径。其主张确认交警部门超期扣押车辆违法,没有合法依据,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范围,依法不予支持。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宋龙智的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洪璞

审 判 员 :毛国林

人民陪审员 : 杨 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冯卫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