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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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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临颍县三家店镇三家店村第二村民组因诉临颍县国土资源局、临颍县交通局汽车队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被上诉人临颍县国土资源局答辩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上诉人的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上诉人已经对其实体权利作出过处分。3、上诉人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本案所涉批文在2010年撤证

被上诉人临颍县国土资源局答辩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上诉人的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上诉人已经对其实体权利作出过处分。3、上诉人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本案所涉批文在2010年撤证行政诉讼过程中已经经过上诉方的质证,上诉人到2014年提起诉讼,已经超过起诉期限。4、该批文已被生效的法院判决所确认,上诉人再提起诉讼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裁定。

被上诉人交通局汽车队的答辩意见同临颍县国土资源局的答辩意见一致。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三家店村二组针对临土征(1996)21号文件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根据本案原审及二审查明的事实,在三家店村二组诉临颍县人民政府为交通局汽车队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一案庭审中,临颍县人民政府就提交了临土征(1996)21号文件,三家店村二组进行了质证,该案在2010年3月5日作出判决,判决书对该征地文件也作有表述。因此,三家店村二组在2010年3月5日就已经知道临土征(1996)21号文件及该文件的内容,三家店村二组直到2014年8月6日才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2年的法定起诉期限。原审法院以此裁定驳回三家店村二组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胜  利

审判员 杨  国  庆

审判员 刘  学  忠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翟朝飞(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