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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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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广端、张祥盼诉河南省南阳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公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诉讼中,二原告认为被告在让其签字时,没有告知其文书的内容,同时认为被告没有及时告知家属原告被拘留,本院认为,根据被告提交法庭的卷宗材料,二原告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有名字并按有指印,签署了日期,同时被

诉讼中,二原告认为被告在让其签字时,没有告知其文书的内容,同时认为被告没有及时告知家属原告被拘留,本院认为,根据被告提交法庭的卷宗材料,二原告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有名字并按有指印,签署了日期,同时被告于原告被拘留的第二日即电话告知其家属,原告又没有提供其他反证,证明被告行为违法,因此,原告的该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因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未被撤销或确认违法,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21.2万元损失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在诉状中称,在运输公司大门口被社会人员打砸与本案审理的治安行政处罚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原告可依法另行解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广端、张祥盼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广端、张祥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赵嘉川

审判员  马彦彬

审判员  杜 鸿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