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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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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桃委不服被告济源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颁发证照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本院认为:位于济源市天坛中路铁路小区马蓬区2号楼301号房屋,市政府2001年登记为刘希廉所有并给刘希廉颁发了济源市沁园办字第21691号房屋所有权证,2008年11月20日转移登记为吴耀俭所有,并给吴耀俭颁发了济源市沁

本院认为:位于济源市天坛中路铁路小区马蓬区2号楼301号房屋,市政府2001年登记为刘希廉所有并给刘希廉颁发了济源市沁园办字第21691号房屋所有权证,2008年11月20日转移登记为吴耀俭所有,并给吴耀俭颁发了济源市沁园办字第00050766号房屋所有权证。市政府给吴耀俭颁发济源市沁园办字第00050766号房屋所有权证的主要证据是刘希廉和吴耀俭2008年11月5日签订的买卖济源市天坛中路铁路小区点式楼马蓬区2号楼3楼301号房屋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由于该合同已被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确认有效,故市政府给吴耀俭颁发的济源市沁园办字第00050766号房屋所有权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济源市人民政府2008年11月20日给吴耀俭颁发的济源市沁园办字第00050766号房屋所有权证。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桃委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文革

人民陪审员  卢华南

人民陪审员    马国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丽琴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