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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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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印与济源市王屋镇人民政府、王屋镇愚公村村民委员会林权争议行政裁决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上诉人王玉印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撤销王屋镇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判令王屋镇政府、愚公村委会承担其一、二审路费、误工费等费用。主要理由:1、其持有的拨字第78号土地房产过拨证

上诉人王玉印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撤销王屋镇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判令王屋镇政府、愚公村委会承担其一、二审路费、误工费等费用。主要理由:1、其持有的拨字第78号土地房产过拨证、济林证字(2003)第1662号林权证说明其长期以来管理、享有胡洼四至范围内的林地林木权利,愚公村委会长期无异议。2、1978年愚公大队和迎门大队私下签订分队协议后,其仍然管理胡洼四至范围内的林地、林木,该分队协议没有上级机关认可,不具有法律效力,且分队协议并未将胡洼划归愚公村委会。

被上诉人王屋镇政府辩称:王玉印并未在行政处理程序中向其政府提交济林证字(2003)第1662号林权证,该林权证也只能说明王玉印享有胡洼四至范围内10.5亩退耕还林地的使用权。王玉印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被上诉人愚公村委会辩称:1、(2011)济民一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以及济林证字(2003)第1662号林权证均不能说明王玉印对胡洼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林地享有使用权,只能说明王玉印享有胡洼四至范围内10.5亩退耕还林地的使用权。2、1978年的分队协议合法有效,其村委会与迎门村委会均予认可。据此其村委会享有胡洼四至范围内的林地林木权利。

二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王屋镇政府依据王玉印的申请作出王政处字(2014)第1号行政处理决定,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处理结果适当,一审驳回王玉印的诉讼请求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王玉印要求王屋镇政府、愚公村委会承担其一、二审路费、误工费等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玉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任秀娥

审 判 员  聂文峰

代理审判员  刘生亮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