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贾彦华诉郑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许行初字第31号 原告贾彦华,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保林,男,汉族。 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马懿,任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吴燕平,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谢峰,郑州市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许行初字第31号

原告贾彦华,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保林,男,汉族。

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马懿,任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吴燕平,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谢峰,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人员。

原告贾彦华因诉郑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贾彦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保林,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吴燕平、谢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彦华诉称:原告于2014年6月4日向被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郑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国务院批准的1997年—2010年及2006年-2020年)及相关附图信息。被告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了《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告知答复书》以你可向国土局(市国土局)查阅,并以网络连接的方式让原告查阅。原告认为被告理应主动公开,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侵犯了原告的相关权利,请求确认被告未主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违法。

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辩称:一、被告已依法对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二、告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第三条的规定,起诉政府没有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职责的,应当告知原告先向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对政府答复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综上所述,答辩人已经对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答复行为合法适当,恳请法院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5日,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郑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2010年和2006年—2020年)及相关附图信息。2014年6月19日,被告作出《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邮寄送达给原告,原告收后认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属被告公开的范围,但被告未履行主动公开的职责,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依法确认被告未主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违法。被告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并不是针对某个特定的个人作出,因此这种行为具有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不具可诉性,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理的范围。另外,原告对被告的答复不服已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已受理,原告的诉权已充分得到了保护。综上,原告的诉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贾彦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退还原告贾彦华。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正宏

审  判  员    李 杰

审  判  员    袁 野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