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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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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伯武、桐柏县人民政府为履行移民身份认定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本院认为:(一)桐柏县人民政府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桐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2013年6月14日作出的桐编(2013)18号《关于桐柏县移民安置工作办公室更名为桐柏县移民局及升格的通知》,虽然该文件明确了桐柏县移民局为财

本院认为:(一)桐柏县人民政府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桐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2013年6月14日作出的桐编(2013)18号《关于桐柏县移民安置工作办公室更名为桐柏县移民局及升格的通知》,虽然该文件明确了桐柏县移民局为财政全额预算管理的正科级事业单位,由桐柏县水利局领导,但在其主要职责范围内并没有明确规定负责对移民资格身份的认定。而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第二十六条规定“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移民安置规划的组织实施。”该《条例》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主体,因此,本案桐柏县人民政府作为本案被告并无不当,主体适格。(二)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南阳市人民政府《南阳市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第四部分“农村移民人口核定登记”中“核定登记对象”第2条规定“农业户口移民,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或非农业户口移民户,身份仍为农业户口的,本人予以登记,所生子女不予登记。”以及桐柏县石步河水库库区移民安置工作办公室《石步河水库库区移民人口界定办法补充规定》第1条规定“对婚出人员户口未迁出的,其子女随母、公公、婆婆、丈夫、妻侄子、妻侄女等随迁情况,只认定婚出人员为移民人口,其安置随原户主进行安置”。按照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周秀红、王新玖的户籍及身份情况,桐柏县人民政府不予认定原告的移民身份具有相关依据。桐柏县人民政府对原告户籍地址由程湾乡艾庄村小盐沟迁移至程湾乡姚河村下吴沟作出了合理的解释。本案原告亦没有证据证实存在排除上述规范性文件适用的特殊事由。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伯武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王伯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提交上诉状,预交上诉费50元,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白 云

审判员 尹乐敬

审判员 宋汉亭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