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再审申请人陈海平与被申请人南阳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陆军、潘凤莲为房屋登记行政管理一案再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第三人陆军称:购房所用的拆迁补偿款是对准潘凤莲赔偿的,办房产证签名时五个人都在场(包括卖房夫妇二人),签名是现场当着房管局工作人员面所签。陈海平所引用的我在离婚案件庭审中所说的话是断章取义。房产证办

第三人陆军称:购房所用的拆迁补偿款是对准潘凤莲赔偿的,办房产证签名时五个人都在场(包括卖房夫妇二人),签名是现场当着房管局工作人员面所签。陈海平所引用的我在离婚案件庭审中所说的话是断章取义。房产证办理时间是2007年4月19日,已经填发了,不应当使用2008年出台的《房屋登记办法》。

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

本院再审认为:对于陈海平是否与陆军、潘凤莲一同现场办理过户手续,并同意增加潘凤莲作为房产共有人的问题,尽管陆军在离婚诉讼和行政诉讼对办理房产证的事宜陈述不一致,但是其“房产证是母亲办的,我不太清楚”的说法同样不能印证陈海平的“陆军拿来一张空白表格,指着他名字下面让我签字”的情况。在各方当事人的表述相互矛盾且均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仍应当以房管局提供的书面证据为准:房屋转移登记的申请表上有陈海平的亲笔签名、盖章,并有其身份证复印件。陈海平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自己的签字行为应当承担责任,不能仅因其声称不知情便否认该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书面文件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对陈海平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南阳市房管局颁证和一审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评判的法律依据问题,房管局陈述自己作出房屋转移登记的法律依据是《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自2001年8月15日起施行,2008年7月1日被《房屋登记办法》废止。本案的房屋转移登记申请及产权审核批示均是在2007年,尽管领取房产证及共有权证是在2009年3月,但因领证时间有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因此不应当作为判断具体行政行为新旧法适用的依据,一审以《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作出评理并无不当,本院再审予以维持。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本院(2013)南行终字第00021号行政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建新

审判员  吴春哲

审判员  李 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