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王海峰驾驶车辆并未进入三门峡市杜关超限运输检查站接受检测。王海峰明知其驾驶的车辆严重超载,仍驾驶车辆上路通行,其本身存在重大过错。卢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海峰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五条第(二)项“:……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规定,王海峰死亡的损害后果国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上诉请求因缺乏法律依据与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建祥、曲转丝、梁梅梅、王美琳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肖爱祥 审 判 员 袁晓毅 代理审判员 周 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 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