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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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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中、杨建生诉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原审第三人申天女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确,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上诉人的居住权已经得到有效保护,再要求撤销第三人的宅基地是非法利益,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一

原审第三人申天女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确,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上诉人的居住权已经得到有效保护,再要求撤销第三人的宅基地是非法利益,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中所列的各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均已随案移送本院。

经审查,本院确认一审法院审判程序合法。

本院根据本案有效证据所认定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无异。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本案中,上诉人杨国中先是在他人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上享有一定的权利,尔后又作为返乡居住的非农业家庭人口又获批一处宅基,其基本的居住权利即宅基地使用权在法律上有了特殊的保障和保护。其要求再行取得集体土地上宅基地使用权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上诉人杨建生虽生于原三门峡市崖底乡梁家渠村,是该村农业居民,由于其于1979年11月接替其父上诉人杨国中的工作,户口由崖底派出所迁入其供职住所地三门峡市公安局前进派出所管辖区域内,在这一迁徙变化中,上诉人杨建生的居民性质也由农业家庭人口变为非农业家庭人口。这一身份的变化,也使上诉人杨建生作为有固定工作、居住在城市的非农业家庭人口在其原籍梁家渠村,现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街道办事处梁家渠村自然丧失了取得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对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被上诉人湖滨区人民政府将01-04-194号宅基地使用证登记到申天女名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两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撤销登记、赔偿其损失与法无据。

综上,上诉人杨国中、杨建生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杨国中、杨建生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红英

审 判 员  肖爱祥

代理审判员  周 珊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 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