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黎飞等49人不服上诉称:原判认定程序暇疵错误,被上诉人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时存在诸多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不仅存先公布后论证,还存在没有对征收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是先批准、实施后组织论证、没有提交履行听证程序的证据、没有履行公开征求意见并进行修改后再公布的程序、没有提供对抽签选定评估机构过程进行过公证的证据、没有履行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程序、没有履行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到位程序、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提前收回上诉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违法。请求:一、撤销汝南县人民法院(2014)汝行初字第34号行政判决。二、撤销正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正政房征决字(2014)1号征收决定。 被上诉人正阳县人民政府答辩称:一、在征收决定前己按法律规定全面进行了调查、登记、公示,抽调专人成立调查小组,对征收范围中的全部房屋及附属物予以调查登记,认真填写建筑物摸底表及入户勘察登记表,并把调查登记结果向征收区域被征收户予以公示,对未登记的房屋也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政府履行了登记调查的程序。二、房屋征收部门按照程序拟定补偿方案上报县政府,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多方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了公众意见。关于上诉人认为2013年8月29日是补偿方案的审批之日,先批准后实施及征求意见不足30日的问题是对证据的误解。正阳县征收办拟定补偿方案后报县有关领导审批,县有关领导审批后予以公布,随后进行广泛征求公众意见,举行了听证会,并经多方论证,在广大被征收户没有提出意见的两个月后,经县政府批准正式制定了补偿方案并予以公布。县领导审批日期只是公布补偿方案征求意见起始日期不是截止日期。三、关于评估问题。政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选定了驻马店新兴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评估机构,该机构在调查基础上进行分户初评,并进行了公示,公示后进行了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客观真实,评估程序合法。四,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经过了常务会议讨论,包括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征收决定的讨论。五、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且专户存储,提供的资金证明中征收补偿费用虽然使用安置过渡费,那仅是金融部门办理业务方便使用一个简单的名称。另外在征收中很多被征收户选择产权置换。六、关于注销部分国有土地使用证问题。本案审理的是征收决定合法性问题,不是国有土地证注销问题。七、关于货币补偿的标准。补偿方案第五条明确了征收补偿方式是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第七条对补偿的标准也明确规定。八、关于补偿方案中的停产停业损失费问题。停产停业损失费标准是依据正阳县实际情况制定的,适用法律正确。九、征收区域县政府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多方论证的基础上决定实施的旧城改造工程,目的是改善该区域广大居民的居住和出行条件,完善城市功能。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相一致。另查明,正阳县人民政府没有对征收补偿费用专户存储、足额到位。二审审理中,正阳县西顺河街延伸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了西顺河街延伸工程建设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充规定。 本院认为,一、正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正政房征决字(2014)1号征收决定涉及的正阳县西顺河街延伸工程建设项目,已经正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正政文(2013)157号《关于实施西顺河街打通和旧城改造的批复》、正政文(2013)290号《关于西顺河街打通暨旧城改造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批准,正阳县人民政府对项目建设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事实清楚。二、从正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方案看,一是未提供征收补偿费用专户存储的相关证据;二是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先批准后论证。因此,正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正政房征决字(2014)1号征收决定,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十一、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三、鉴于正阳县人民政府正政房征决字(2014)1号征收决定涉及正阳县西顺河街延伸工程建设项目及旧城改造,是为了改善群众的生活环境,健全城市功能,且上诉人黎飞等49人庭审中也表示并不反对该项建设,只是对征收收决定中的补偿方案的补偿标准有异议。正阳县人民政府对征收决定中违法之处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上诉人黎飞等49人做好安置补偿。二审审理中,正阳县人民政府虽然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了补充规定,但该补充规定是否对外公布,证据不充分。正阳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充规定也予以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组织实施。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黎飞等49人的诉讼请求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汝南县人民法院(2014)汝行初字第34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正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正政房征决字(2014)1号《征收决定》违法。 三、责令正阳县人民政府对征收补偿方案和征收补偿费用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一、二审诉讼费各50元,均由正阳县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曙光 审 判 员 王 荣 代理审判员 马国中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雅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