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关于邓梅英与李连成宅基地相邻界址调查情况的说明》所涉及的土地,上诉人邓梅英与被上诉人李连成、王荷花之间已存在争议多年,2009年4月被上诉人李连成已向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确权,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在对争议的土地进行处理过程中,向信访部门出具对双方争议的宅基地相邻界址作出明确界定的说明不当。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说明虽然是基于信访部门的要求,向信访部门出具的,但对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已产生了实际影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一审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判决撤销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关于邓梅英与李连成宅基地相邻界址调查情况的说明》正确。对当事人存在的土地权属争议,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应依法进行处理。上诉人邓梅英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邓梅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荣 审 判 员 于发安 代理审判员 马国中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