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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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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金跃诉舞钢市八台镇人民政府认为侵犯房产权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平行立终字第6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马金跃(耀),男,汉族,舞钢市八台镇人民政府退休职工,现住舞钢市。 上诉人马金跃因诉舞钢市八台镇人民政府认为侵犯房产权一案,不服舞钢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平行立终字第6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马金跃(耀),男,汉族,舞钢市八台人民政府退休职工,现住舞钢市

上诉人马金跃因诉舞钢市八台人民政府认为侵犯产权一案,不服舞钢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舞行立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上诉人在诉状中提出了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被告诉讼主体均适格,且根据法律有关规定,证据不足并不是行政诉讼裁定不予受理的法定要件。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并对上诉人的起诉依法予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未提供舞钢市八台镇人民政府于2011年3月29日、2012年10月12日、2013年10月24日、2014年9月没收上诉人马金跃财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因此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西斌

审判员  赵国跃

审判员  赵 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