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蔡县人民政府为蔡都街道办敬老院颁证依据的城关镇与城关大刘大队1980年2月签订的《划拨土地协议书》系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实,也没有其他证据可以相互印证。上蔡县人民政府将该复印件作为办证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并为其颁发被诉的土地使用证,属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诉的上国用(1994)262716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至于上诉人蔡都街道办敬老院与被上诉人大刘村集体资产管理小组就本案土地的权属争议,可申请由上蔡县人民政府确权解决。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蔡都街道办敬老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秦永奇 审 判 员 于发安 代理审判员 马国中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