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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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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城县沙集乡沙集村南街北村民组与虞城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一案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一审第三人王明军、贺丕自、贺丕友、徐世军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贺家振在争议土地上也有房屋,且争议土地上还有其他住户,如确权给南街北组,将导致很多历史遗留问题的产生,确权给

一审第三人王明军、贺丕自、贺丕友、徐世军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贺家振在争议土地上也有房屋,且争议土地上还有其他住户,如确权给南街北组,将导致很多历史遗留问题的产生,确权给沙集村委会是合法的。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一)虞城县人民政府根据本案争议宗地上房屋已建成30余年、争议土地实际使用人分属不同村民组、原沙集公社书记孟庆贤等证明十里塘填平后由原沙集大队管理等事实,经过多方调查取证,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依据从实际情况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作出将争议地确定给沙集乡沙集村所有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一审判决认定正确,应予维持。

(二)南街北组主张争议地归其所有的证据不足。南街北组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南街北组关于争议土地的情况说明及其村民的签名;14份证人证言;贺显民工作记录及贺军峰证言各一份。这些证据能证明南街北队曾在争议地十里塘取过土积肥、种植过碱青和麻、树,十里塘填平后建过“三扒”饭店,以及1994年曾因土地纠纷至虞城县县委上访等等,但这些事实只能证明当时南街北组曾经使用过争议土地以及从建饭店时就已经发生纠纷,与当时公社组织群众将十里塘填平、填平后由大队管理及由几个村组的村民占用几十年的事实等相比,不具有证据优势。至于证言中提到的孟庆贤书记带领大家将十里塘填平后归南街北队所有的主张,与孟庆贤本人的陈述相矛盾,本院不予采信。故南街北组主张争议地归其所有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三)南街北组认为本案不能适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属理解错误。南街北组向虞城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主张对争议地的所有权。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下,农村土地尚不能归个人所有,所有权争议只能存在于集体之间。本案中,南街北组虽是向实际用地的个人提出异议,但基础和实质争议是土地所有权争议,虞城县人民政府为解决本案的土地所有权争议,而适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并无不妥。至于将争议地应确定给沙集乡沙集村农民集体所有,而表述为“将争议土地所有权确定给沙集乡沙集村委会所有”,不影响各方权利义务,不足以撤销被诉处理决定。一审判决认定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南街北组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商行初字第66号行政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南街北组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松

代理审判员  荆向丽

代理审判员  马传贤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建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