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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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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中与温县番田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本院查明的事实除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外,另查明:各方当事人均认可1997年南孟村四组对土地进行二轮承包时方案是:不大动小调整,增人增地,去人去地。王国中与王先进当时家庭人口均未发生变动,均未申请增地或去

本院查明的事实除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外,另查明:各方当事人均认可1997年南孟村四组对土地进行二轮承包时方案是:不大动小调整,增人增地,去人去地。王国中与王先进当时家庭人口均未发生变动,均未申请增地或去地。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0.75亩土地从1992年到1997年由王先进承包经营。1997年南孟村四组土地调整时,各方当事人均认可的承包方案是:不大动小调整,增人增地,去人去地。王国中与王先进均未申请增地或去地。在农民集体土地不是大调整、也未收回王先进承包经营土地的情况下,温县番田镇人民政府就将争议土地登记在王国中的承包经营权证书中,侵犯了王先进的承包经营权,故对王国中所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关于争议土地0.75亩部分予以撤销。原生效判决撤销了王国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关于闫坟地的1.8亩,应予以纠正。至于是否交打井费、是否提出异议、是否缴纳农业税等均不是赋予或剥夺他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事由,王国中主张王先进没有交打井费、没有交增地每亩60元的费用、没有提异议致使自己不能得到土地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维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焦行终字第64号行政判决中的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焦行终字第64号行政判决中的第二项;

三、撤销王国中所持有的豫焦(温)字第06680186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关于本案争议的0.7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其它诉讼费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温县番田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松

代理审判员  荆向丽

代理审判员  马传贤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