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征收决定》符合民权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民权县人民政府在一审程序中提交了民权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民人常(2011)8号《关于将千禧新城二期、董庄寨等十一个棚户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项目纳入2011年至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民权县国土资源局的证明、民权县土地利用规划图、民权县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规划图片、民权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证明等证据,证明《征收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规划条件。上诉人称民权县人民政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三)关于民权县人民政府是否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设立专户存储、专账专用的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补偿费用应当专户存储、专账专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障被征收人足额地获得征收补偿款。本案中,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已经签订协议或领取了补偿款,不存在影响被征收人足额获得补偿款和立法意图实现的问题,再在形式上要求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已无实质意义,故该问题仅应视为程序瑕疵,不构成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理由。 综上所述,王培琳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商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培琳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松 代理审判员 荆向丽 代理审判员 马传贤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郭建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