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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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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书安与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52号(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 判决书 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王争学

人民陪审员  花淑云

人民陪审员  郭 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