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质证意见认定以下事实:2013年9月18日下午17时15分左右原告王相青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骑电动车前去安阳市汽车站接林州客户网点捎来的保单,因躲避行人而侧翻,造成右臂受伤骨折,后经安阳市人民医院诊断:王相青为右桡骨远端骨折。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了豫(安人社)工伤认字(2013)043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确认王相青所受的事故为工伤。安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编号20140179),认定王相青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伤残等级鉴定做出后,原告和第三人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被告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原告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但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应享有的工伤待遇、医疗费和鉴定费。
另查明,原告于2014年2月15日向第三人提出并经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原告王相青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为1512.29元,安阳市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884.42元,王相青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
本院认为:一、《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后,何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期限,因此原告王相青在2014年5月21日所做的劳动能力鉴定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虽然劳动能力鉴定时间发生在原告与第三人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了工伤停保手续之后,但这并不是新发生的工伤,也不是新发生的费用。原告发生工伤时,原告与第三人都处于正常参保缴费期,因此,原告参保期间发生的工伤,理应由被告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原告应享受的工伤待遇。被告关于原告要求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鉴定费,均是在其单位为其办理了工伤停保手续后产生的费用,因此上述费用不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标准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六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六个月。”根据上述规定,因王相青的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安阳市职工平均工资60%,所以王相青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按安阳市月平均工资2884.42元的60%即1730.65元乘以7个月计算,为12114.5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安阳市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884.42元乘以6个月计算,为17306.52元,上述二项应由被告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亦应由被告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本案中,原告主张的由第三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事项,系与第三人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应按上述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安阳市工伤保险中心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原告王相青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12114.5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17306.52元和劳动能力鉴定费人民币300元。
二、原告王相青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由被告安阳市工伤保险中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依法审核后支付给王相青。
三、驳回原告王相青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安阳市工伤保险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靖文
审 判 员 李群伟
代理审判员 王金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胡瑞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