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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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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长山与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37号(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4日,原告向被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被告向其公开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0日慰问困难群众人员名单及物品发放情况。被告于2014年7月23日对原告作出政府信息回复。该信息回复主要内容如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4日,原告向被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被告向其公开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0日慰问困难群众人员名单及物品发放情况。被告于2014年7月23日对原告作出政府信息回复。该信息回复主要内容如下:新城街道办事处于2014年7月17日收到申请人毛长山关于申请“公开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日慰问困难群众人员名单的发放情况”事项,答复如下:一、困难群众主要包括低保户和贫困户两类,其中低保户人员的资格认定和发放标准均由惠济区民政局审定,并非我单位职责范围,不属于我办信息公开范围,贫困户人员名单由各村民委员会负责确定提供;二、以上被慰问人员名单及发放情况因涉及个人、家庭隐私问题;三、综合以上两个因素,建议到惠济区民政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惠济区民政局地址:郑州市开元路8号,联系方式:63639508。

本院认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第九条规定,“对经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由管理审批机关采取适当形式以户为单位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任何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都有权向管理审批机关提出意见;管理审批机关经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郑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市低保待遇申请的审核,指导社区居委会开展城市低保工作;定期核查本辖区城市低保家庭收入变化情况;负责城市低保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管理城市低保工作档案和低保对象的台帐管理等事项。”第六条第(一)、(四)(六)项规定,“(一)城市低保待遇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居委会入户调查、初审、公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抽查、审批的程序办理。……(四)……建立公示制度。经社区居委会初步审查,对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予以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数、家庭住址、家庭收入状况、拟享受低保补助金额等),公示时限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六)县级民政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抽查、审批工作。对拟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对象,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社区居委会再次张榜公示。”第九条第(一)规定,“(一)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建立和完善低保公示制度,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公共场所、政务公开栏、宣传栏等形式,公开低保政策、低保标准、申请审批程序、低保金发放、低保对象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参照国务院的规定及郑州市的工作规范,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市低保待遇申请的审核、低保审批前张榜公示、城市低保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管理城市低保工作档案及低保对象的台帐管理等工作。被告对原告信息公开申请所作的答复,将困难群众分为低保户和贫困户两类,以低保户人员的资格认定和发放标准均由惠济区民政局审定,不是被告的单位职责范围,不属于被告信息公开范围;并以涉及到个人、家庭隐私原因,建议到惠济区民政局获取,没有法律依据,应予纠正;被告在信息回复中,未引用相关法律依据的名称及条文,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信息回复违法,应予撤销,原告请求确认被告作出的信息答复违法,并要求被告重新回复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办事处于2014年7月23日对原告毛长山作出的信息回复。

二、责令被告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重新对原告毛长山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办事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王争学

人民陪审员  侯文良

人民陪审员  郭 捷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