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河南省九六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第三人霍万杰系原告九六一公司的职工。2012年10月12日11时30分许,霍万杰在九六一公司工作时右手不慎被机器挤伤,随即被送至河南省武警医院救治。经诊断,霍万杰右手挤压毁损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第三人霍万杰系原告九六一公司的职工。2012年10月12日11时30分许,霍万杰在九六一公司工作时右手不慎被机器挤伤,随即被送至河南省武警医院救治。经诊断,霍万杰右手挤压毁损离断伤。2013年1月29日,霍万杰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3年9月2日,市人社局向第三人送达了豫(郑)工伤补字(2013)0230023号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要求霍万杰补正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后经金劳人仲裁字(2012)501号仲裁裁决书、(2013)金民一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2013)郑民一终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原告与第三人存在劳动关系,2013年11月18日,市人社局受理了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于当日向第三人送达了郑州市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2013年11月19日,市人社局向九六一公司送达了郑州市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被告经调查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了豫(郑)工伤认字(2013)023002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霍万杰所受伤害为工伤。后被告将上述决定书送达给了原告和第三人。原告不服,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被告市人社局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是其法定职责。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国务院制定了《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三人霍万杰在原告九六一公司工作时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被告市人社局作出的豫(郑)工伤认字(2013)0230022号郑州市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原告主张其与第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撤销豫(郑)工伤认字(2013)0230022号郑州市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省九六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河南省九六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铁莹莹

人民陪审员  陈黔月

人民陪审员  付承山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会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