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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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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片诉鄢陵县人民政府、鄢陵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谢风梅行政撤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提起行政诉讼,首先要提供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提起行政诉讼,首先要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赵片认为自己具备原告资格的理由有二:一是其持有1952年颁发的土地所有权证;二是第三人谢风梅因宅基地纠纷将原告诉至鄢陵县人民法院。土地所有权证的效力问题不再赘述,第三人谢风梅提起的民事诉讼的案由是排除妨碍纠纷,而非宅基地纠纷,排除妨害纠纷是指因为物权受到他人的妨害而引发以排除这种妨害为目的的纠纷,原告所指的宅基地纠纷实质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两者性质不同。因此不能据此判定原告赵片对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确定的宅基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故被告鄢陵县人民政府认为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片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