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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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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光山县公安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在执法程序上,光山公安局在接到光山信访局移送后立案受理,在被诉处罚决定作出前对李XX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向李XX事先告知了拟处罚的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在被诉处罚决定作出后向李XX送达了处罚决定书。

在执法程序上,光山公安局在接到光山信访局移送后立案受理,在被诉处罚决定作出前对李XX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向李XX事先告知了拟处罚的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在被诉处罚决定作出后向李XX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其执法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关于光山公安局是否应向李XX作出行政赔偿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拘留受害人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据此,李XX要求光山公安局对其就行政拘留予以行政赔偿,应以该行政拘留违法为前提条件。而本案被诉处罚决定尚未被依法撤销或确认违法。因此,李XX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光山公安局具有作出被诉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该处罚决定符合法定程序;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充分;适用法律虽不具体但不影响李XX的实体权利义务。李XX的诉讼请求法律和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李XX要求撤销被告光山县公安局光公(紫)行罚决字(2014)01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李XX关于要求被告光山县公安局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向其公开道歉,支付赔偿金的赔偿请求。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刚

人民陪审员 张 磊

人民陪审员 黄守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