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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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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钟鸣诉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派出所户籍管理二审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被上诉人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派出所辩称:一、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受理范围。死亡医学证明书出具机关并非公安派出所,确认死因机关也并非公安派出所,加盖的户口专用章仅说明到派出所进行了户口

被上诉人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派出所辩称:一、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受理范围。死亡医学证明书出具机关并非公安派出所,确认死因机关也并非公安派出所,加盖的户口专用章仅说明到派出所进行了户口注销,户口专用章说明了对户口的真实客观性进行核查、注销,是登记、备案行为,不是具体的行政许可行为。二、夏某的死亡是客观存在的,对死亡人员注销户口也是完善和真实反映人口统计的一种方式,注销户口对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我所盖户口专用章的行为与上诉人陈述的确定死因及精神损失无任何因果关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规定“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医疗卫生单位和基层卫生组织填写。死者家属持卫生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向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手续;户口登记机关必须凭卫生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注销户口手续。附件一中还规定,凡死于医疗卫生单位内者,《死亡医学证明书》由经治医生填写;死于家中者,由负责该地区基层卫生组织的医生填写;死于公共场所者,由负责救治的医生填写;在医务人员到达之前属于正常死亡者,由接诊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知情人提供死者生前病史或体症,进行推断后填写。凡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司法部门判断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本案中,上诉人刘钟鸣生父的死亡原因已由黄河中心医院确认为救前死亡,酒精中毒。死者家属向被上诉人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被上诉人应当凭黄河中心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本案不存在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情形,也没有户主、发现人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基层组织报告死者属于非正常死亡。故被上诉人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派出所凭黄河中心医院出具的、有医生签字、该医院盖章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并在《居民死亡殡葬证》上加盖其户口登记专用章,实施其户口注销的户籍管理职能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刘钟鸣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紫娟

审 判 员  魏丽平

代理审判员  程雪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