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同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姚 丽
人民陪审员 李小娜
人民陪审员 司 燕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文 雯
相关法律依据
1、《土地登记办法》第八条两个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可以分别申请土地登记。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