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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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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秀兰与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同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同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姚 丽

人民陪审员  李小娜

人民陪审员  司 燕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文 雯

相关法律依据

1、《土地登记办法》第八条两个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可以分别申请土地登记。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