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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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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法军诉义马市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原告郭法军认为1994年7月22日向第三人李均子颁发的义集建(93)字第常10143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将其已建成的且已经过政府确认的所建房产上房东墙下一半的土地使用权非法侵占,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义马市政

原告郭法军认为1994年7月22日向第三人李均子颁发的义集建(93)字第常10143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将其已建成的且已经过政府确认的所建房产上房东墙下一半的土地使用权非法侵占,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义马市政府颁发给李均子的义集建(93)字第常10143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本院认为:被告义马市人民政府是县级人民政府,具有对本辖区土地管理的职权。本案中,义马市政府职能部门经调查核实,向第三人李均子颁发义集建(93)字第常10143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符合当时有关法规政策精神,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第三人李均子并未提出异议。义马市政府向郭法军作出的义政土确(2012)1号土地行政确权决定书,确定以郭法军和东邻李均子相邻墙壁的中心为界,与义集建(93)字第常10143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中规定的四至并未发生冲突,原告诉称被告向第三人李均子颁发的义集建(93)字第常10143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确定面积侵占其所建房产上房东墙下一半的土地使用权,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义马市人民政府向第三人李均子作出的义集建(93)字第常10143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法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爱霖代理审判员张华锋

人民陪审员 赵         敏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书 记员 郑    韵    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