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全案,原告单独就被告送达信息公开答复书未按其要求的挂号信方式寄送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送达行为违法,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留根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留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紫娟
审 判 员 魏丽平
代理审判员 程雪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