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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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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双花诉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洛教信访(2013)298号《关于原民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中几项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教人(2013)1059号《关于原民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中几项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豫教人(2012)182号《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

洛教信访(2013)298号《关于原民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中几项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教人(2013)1059号《关于原民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中几项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豫教人(2012)182号《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教人(2013)89号《关于对我小原民办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证明:姚双花已经领取了养老保险,不应对其身份再次确认。

经过庭审交换证据,多方质证、认证,查明以下案件事实:

姚双花自1969年2月至1979年2月在涧西区厂北小学任民办教师,后因故辞职。之后,姚双花在村办企业工作至55岁退休,期间没有领取养老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豫人社养老(2010)11号《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下发后,姚双花按照该通知的规定,补缴完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后,市人社局按照其达到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时间为其补办了退休手续,姚双花开始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2013年4月,姚双花以自己在涧西区厂北小学任10年民办教师为由,请求市人社局确认其在1969年2月至1979年2月的民师教龄,意在养老补贴的发放自认为应当享受。市人社局以不符合相关政策的规定,予以拒绝。姚双花诉至本院,要求市人社局及财政局、教育局确认她的10年教龄,履行按该政策发放的养老补贴的支付行为。

本院认为:姚双花已经按照豫人社养老(2010)11号《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规定,缴纳了相关补缴费用且每月已经领取养老金,按照教人(2013)1059号《关于原民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中几项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中第二条的规定,姚双花不能重复享受双重的待遇。市人社局根据政策规定,对照姚双花的实际情况,拒绝对其教龄的认定并无不当之处。原告姚双花对政策的把握理解存在异议,并不能证明市人社局对其符合民师待遇条件应办理而予以拒绝办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本院依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洪璞

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

人民陪审员 :贾艳鹤

二O一五年一月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冯卫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