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偃师市白云岭建材厂诉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确认偃师市白云岭建材厂与高宏一自2012年6月25日至2012年7月30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高宏一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职工在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确认偃师市白云岭建材厂与高宏一自2012年6月25日至2012年7月30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高宏一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洛人社(偃)工伤认字((2014)第10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原告白云岭建材厂以双发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及超过认定工伤时效为由,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并不充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本院依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洪璞

审 判 员 :毛国林

人民陪审员 : 杨 柳

二O一五年一月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冯卫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