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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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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河南林豫建安有限公司及宋华盛等34人劳动保障行政处理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被上诉人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一、上诉人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时拖欠工资286345元不知从哪里算出,我方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二、原审第三人提

被上诉人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一、上诉人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时拖欠工资286345元不知从哪里算出,我方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二、原审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有不真实的情况,上诉人也没有查清;三、如上诉人上诉称有四人在外打工,没有提供身份信息。那么处理决定中的34人加上这四人应为38人,也不是投诉材料中显示37人投诉的情况。故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原审第三人述称,那四个人我方投诉时给上诉人提供的有身份证号码,工资数额,但是由于他们在外地打工,故没有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他们确实委托宋华盛帮助要工资。现可以联系上常清岭,但另外三人依旧联系不上。至于拖欠我方工资款的情况,可以从被上诉人的账目上反映出来。拖欠的工资286345元,包括其中宋华盛垫付的15万元和13万元多未结工资。请求二审法院支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经审理查明事实相一致。另查明,二审庭审中,胡传国明确表示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不欠其钱,工资已结清。

本院认为,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的平人社监理字(2014)第2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宋华盛、胡传国等34人工资286345元,但其认定事实存在以下问题:1、宋华盛等人向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称其37人共被拖欠工资286345元,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却认定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拖欠34人工资286345元;2、宋华盛等人提供的工资表中没有列出宋华盛名字及被拖欠的工资数额,二审庭审中,胡传国明确表示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不欠其钱,工资已结清,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被拖欠工资人员中却包含宋华盛及胡传国。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予维持。上诉人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诉理由不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