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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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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申诉汝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颁证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上诉人赵玉申上诉称:1、原审判决没有查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判决依据错误;2、汝州市国土资源局存在没有查清土地的权属情况,违法办证的行为;3、被上诉人在办证过程中存在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请求撤销原

上诉人赵玉申上诉称:1、原审判决没有查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判决依据错误;2、汝州市国土资源局存在没有查清土地的权属情况,违法办证的行为;3、被上诉人在办证过程中存在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汝州市政府颁证行为。

被上诉人汝州市政府辩称:1、汝州市政府颁证行为程序合法,符合土地登记的规定;2、汝州市政府颁证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维持汝州市政府颁证行为。

被上诉人赵占正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一致。

本院认为,1993年,汝州市政府给赵玉申、赵占正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前,赵玉申、赵占正分别在对方《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处理登记表》四至一栏签章认可,后汝州市政府于同一天为双方填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且该两证四至与双方签章认可的内容相一致。后双方分别签字领取各自土地使用证。现赵玉申认为汝州市政府将双方协议调整给自己的部分用地面积,仍办在赵占正土地使用证面积内,但没有充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赵玉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赵玉申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宋忠海

审判员  邹耀东

审判员  赵 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