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明,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查实,被告在平顶山市和誉贸易有限公司、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兴分公司、河南德信泉盛世店等处调查中获取原告所售“云南白药”系列牙膏共计128846.4元,但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和计算方法,经本院审查,该数额计算有误,应为131283.6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原告提供的证据:1、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云南白药牙膏商标注册证、功效型牙膏国家标准、云南白药牙膏企业标准、有关云南白药牙膏使用企业标准的说明;3、云南白药牙膏包装盒、云南白药牙膏产品说明书;4、《一种云南白药牙膏对牙龈出血和菌斑的临床效果研究》、《云南白药牙膏促进轻型复发性口腔溃疡局部病损愈合临床试验总结报告》、《云南白药牙膏活性成分的药理学研究》、《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报告》、《云南白药牙膏的止血及抗炎作用研究》。 被告提供的证据:1、调查函;2、有关事项审批表(指定管辖);3、立案表;4、现场检查笔录;5证据提取单(云南白药牙膏包装和说明书);6、证据提取单(河南仟金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复核清单);7、证据提取单(德信泉盛世店商品订货单);8、证据提取单(丹尼斯华府店门店配送单);9、德信泉营业执照复印件;10、云南白药营业执照复印件;11、平顶山市和誉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2、平顶山市和誉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13、丹尼斯营业执照复印件;14、丹尼斯委托书;15、丹尼斯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6、第4544394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7、证据提取单(EMS邮政特快专递单4份);18、有关事项审批表(处罚告知);19、听证告知书;20、处罚听证通知书;21、处罚听证申请书;22、延期听证申请书;23、听证报告;24、案件调查终结报告;25、处罚决定审批表;26、处罚决定书;27、《云南白药牙膏促进轻型复发性口腔溃疡局部病损愈合临床试验总结报告》;28、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29、四川大学华西口腔医学院研究报告;30、功效型牙膏标准;31、讨论案件记录。 上述证据已经庭审质证、认证,符合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证据来源合法,可以做为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被告湛河工商局适用该法律规定并参照《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作出的处罚决定是:“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0000元。”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对于法律的引用,必须准确、具体。但被告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引用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且没有引用“消除影响”,属适用法律错误。另被告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原告云南白药公司所售“云南白药”系列牙膏的销售金额计算有误。综上,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第2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湛河分局于2014年9月4日作出的平工商湛处字(2014)第43号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湛河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甄松淼 审判员 王丽香 审判员 薛秋月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梦幻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