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获得有出让和划拨两种方式。土地使用权出让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划拨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土地交付使用或者无偿交付使用的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划拨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四类用地采用划拨方式:国家机关用地或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用地。本案中原告缴纳100万土地出让金后是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被告为原告颁发的唐国用(2004)字第089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薄记载的土地用途为“市政”,但“市政”用地属划拨无偿性质用地,这与记载的土地使用权类型“出让”不相符,属土地登记簿记载有误。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更正登记,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换或者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的手续。”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和证明登记错误的相关材料,申请更正登记。”因此被告在收到原告的更正申请后,应依法审核并履行更正登记的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在判决生效后30天内履行更正登记的法定职责。 诉讼费用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清扬 审 判 员 张革命 人民陪审员 常彦雪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