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1日,“王民”即本案上诉人吕志峰的委托代理人王跃明通过快递向林州市人社局申请信息公开,该局工作人员于2014年6月22日签收该快递件。该快递件载明寄件人为“王民”、地址为漯河市源汇区人民西路,收件人为林州市人社局办公室,寄件总数为31,计费重量0.2千克,收件人签收为林州市人社局工作人员。庭审中上诉人吕志峰的委托代理人王跃民表示给林州市人社局邮寄的材料中包括28人身份证复印件28页、申请表一页、申请内容一页、申请人签名一页,虽无书面委托书,但系接受李会明等28人的口头委托邮寄的申请材料。林州市人社局辩称仅收到申请内容一页。其他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针对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本案中,李会明等人有权利向林州市人社局申请有关信息公开,上诉人李会明等28人陈述提交的申请材料与提交的快递单所载明的寄件文件数、计费重量能够相互印证,林州市人社局主张仅收到一页申请内容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李会明等28人申请时无书面委托书不影响他们申请事实的认定。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行初字第78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审判长 崔永清 审判员 袁武明 审判员 蔡 梅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