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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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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学典与滑县瓦岗寨乡人民政府、郑梦顺土地行政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被上诉人瓦岗寨乡人民政府辩称:一、郑学典一审诉请事实理由和主张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二、滑县法院作出(2002)滑民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确认郑学典、郑梦顺所依据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无效后

被上诉人瓦岗寨乡人民政府辩称:一、郑学典一审诉请事实理由和主张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二、滑县法院作出(2002)滑民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确认郑学典、郑梦顺所依据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无效后,双方均未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滑县人民政府于1997年颁发给二人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以现郑学典申请土地确权、行政裁决程序错误、对象错误,并已超诉讼时效。郑学典与郑梦顺东西相邻,郑学典居西,郑梦顺居东,2001年、2002年郑学典因双方边界与郑梦顺发生纠纷。2002年8月经滑县法院审理认定双方持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为无效证件,双方边界不清应由土地管理部门对双方的宅院重新进行规划,重新确权。2003年1月2日,应郑学典申请,滑县国土资源局作出了调处意见;但双方均未按照规定向滑县人民政府提出确权申请。三、郑学典所提交的滑县法院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不能证明其申请土地确权的主张合法,同时土地确权与颁证机关依法应为县政府,乡政府依法也不应也无权予以受理和作出行政裁决。且其反映的宅界纠纷在2003年1月2日滑县国土资源局已作出定论。四、郑学典主张的宅基地属于村中闲散老宅院,村委会已为其家庭户重新分配了两处宅院,应由其两个儿子分别居住使用,根据村庄规划争议地的宅院应当收归集体,其无权申请对老宅院进行确权。乡政府2013年6月18日作出的处理意见书属于在信访过程中处理信访事项时的调解行为和出具的调处意见,没有对双方当事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实质上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第三人郑梦顺述称:郑学典毁坏郑梦顺房屋的行为构成侵权,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乡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书属于处理信访案件中的意见,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村委会已为郑学典重新分配了新宅基地,其无权对老老宅院申请确权。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时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均随一审卷宗移送本院审查。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另查明:2014年郑学典行政起诉状载明其诉讼请求为:一、请求撤销滑县瓦岗寨乡人民政府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的《关于瓦岗寨乡大范庄村民郑孟顺与郑学典宅界纠纷问题的处理意见书》;二、判决乡政府对双方宅基边界纠纷作出处理决定。滑县瓦岗寨乡人民政府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处理意见书后,郑学典于同年7月向该乡政府申请土地确权,有7月26日申请书为据,该乡政府于同年8月13日又对郑学典作出《关于瓦岗寨乡大范庄村郑学典申请土地确权的答复意见》,郑学典不服提起诉讼,2014年9月15日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汤行初字第27号行政判决,撤销该答复;在该判决理由中就郑学典要求被告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的诉讼请求认为应在其已经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该判决书送达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2014年3月11日,郑学典又向滑县瓦岗寨乡人民政府提出确权申请,但无处理结果。关于滑县国土资源局2003年1月2日作出的《关于瓦岗寨乡大范庄村民郑学典同其东邻郑梦顺宅界纠纷问题的调处意见》,郑学典已另行诉讼。

本院认为:一、郑学典要求撤销滑县瓦岗寨乡人民政府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的《关于瓦岗寨乡大范庄村民郑孟顺与郑学典宅界纠纷问题的处理意见书》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已判决予以支持,该判决正确,应予维持。该处理意见虽系乡政府在处理信访过程中作出,但实体内容涉及双方权利义务。二、郑学典上诉要求判令郑梦顺赔偿因其拆毁上诉人的合法院墙、打伤上诉人夫妇所造成的物质损失和精神伤害的请求,不属于行政审判范围,可另行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三、关于郑学典要求判令滑县瓦岗寨乡人民政府重新处理其与郑梦顺之间的土地使用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乡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均具有对个人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进行处理的权限。本案中郑学典与郑梦顺之间的宅基地边界纠纷属于农村个人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各自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证上虽均盖有瓦岗寨乡人民政府和滑县人民政府的公章,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登记造册和核发土地证的法定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滑县人民法院虽在2002年8月15日作出的(2002)滑民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郑学典、郑梦顺所依据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为无效证件,但滑县人民政府并非是该案当事人,也无证据表明滑县人民政府在滑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后对双方持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出相应的处理如注销土地登记或者收回土地证等。基于上述情况,本案中,郑学典在诉请撤销滑县瓦岗寨乡人民政府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的《关于瓦岗寨乡大范庄村民郑孟顺与郑学典宅界纠纷问题的处理意见书》同时,再要求法院判令该乡政府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理由不能成立。滑县瓦岗寨乡人民政府认为对郑学典提出的土地确权申请应由滑县人民政府处理的主张,有义务向郑学典依法释明告知,也有义务报请县政府处理;郑学典也可自行向滑县人民政府提出确权申请。郑学典要求查证双方纠纷争议的事实并作出处理决定问题,属于人民政府的职权范围,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仍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郑学典上诉要求人民法院判令滑县瓦岗寨乡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又要求人民法院对纠纷进行实体审理和判决的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郑学典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