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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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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东升诉被告桐柏县城乡规划局行政不作为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们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桐行初字第00011号 原告吴东升,男,生于1952年8月15日。 被告桐柏县城乡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姜全民,局长。 原告吴东升诉被告桐柏县城乡规划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案件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同意近期向领导报批

河南省桐柏县人们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桐行初字第00011号

原告吴东升,男,生于1952年8月15日。

被告桐柏县城乡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姜全民,局长。

原告吴东升被告桐柏县城乡规划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案件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同意近期向领导报批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东升撤回对被告桐柏县城乡规划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陈新奇

审判员  刘兴元

审判员  徐明明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